我國最早高毒農藥使用管理出現在1982年農業部、衛生部聯合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 文件中,規定“高毒農藥不準用于蔬菜、茶葉、果樹、中藥材等作物,不準用于防治衛生害蟲”。在1997年5月8日頒布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 中再次明確,“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更加嚴格了高劇毒農藥的政策要求,規定“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2.6-二氟苯甲酰胺| 2.6-二氟苯胺| 2.6-二氟苯甲腈| DHPPA| 2.6-二氟苯甲酸|3.4-二氟苯腈 可見,高毒農藥管理越來越嚴。我國對高毒農藥的管理突出對高毒有效成分的管理,而不是依據不同制劑的毒性級別區別管理,這從我國對高毒農藥管理相關規定及多年來的高毒農藥禁限用公告中不難得出佐證。
國外對高毒農藥管理與我國有所不同,無“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特別政策規定。美國依據使用中對環境和施藥者的潛在危害,將農藥分成限制使用農藥(RUPs)和常規農藥(unclassified) 兩類,限制使用農藥又分為產品限制和用途限制兩種情形,均要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施用, 目前限制使用農藥產品有900多個。高毒農藥在美國制定殘留限量后也可用于蔬菜等作物,如滅多威在多種蔬菜和園藝作物上使用。